因承包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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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医院因病人急剧增加,原有的住院楼已经不能满足需要,经合法程序审批,某医院准备扩建住院楼和医生宿舍。该医院经审核后将该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董某。董某临时从某村招进了80名农民工。董某与农民工们签订了建筑某医院住院楼和医生宿舍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参与该工程的人员如果发生意外,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董某无关。后来,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小工陈某不小心被搅拌机搅掉了左手。那么,对于陈某的损害,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董某与该80多名工人在合同中约定“参与住院楼和医生宿舍建造的工人如果发生意外,由该80人自己承担责任”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而董某与工人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就是排除了董某自己的责任,依法应当无效。那么,由于该条款无效,谁来承担陈某的损失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董某违反招用陈某等人,给陈某等人造成损害的,由董某与该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发包方对个人承包方依法应做到必要的审查监督,确保个人承包方在法律的框架内招用劳动者,因个人承包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发包方应当与个人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约束发包方履行自己的监督义务,防止个人承包者违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