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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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赵某与某快餐店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3500元,每日8小时工作制,周末单休。上班1年后,赵某因怀孕需要做检查,经常向快餐店请假,于是,快餐店以赵某不认真工作,无法胜任目前的工作为由辞退了赵某。赵某的朋友李某听说后告诉赵某,在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呢?
律师分析
李某的说法是正确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赔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赵某在孕期之中,快餐店是不能以赵某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赵某已经工作了一年,因超过六个月,计算为一年,那么单位应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数额的两倍,即1个月乘以月工资3500元,再乘以2,即7000元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