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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吗?

时间: 2020-03-31 15:49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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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肖某2013年1月与A市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被派往B公司工作,职位为数据分析师,月薪8000元,试用期为6个月,工作地点在广州。B公司因内部经营调整,肖某所在的部门被撤销。同年10月他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通知,通知他于10月25日之前去公司报办理待岗手续,每月领取生活费1500元。肖某对B公司退回理由不服,且未按劳务派遣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到。2013年10月27日,A市劳务派遣公司以肖某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派遣人员的合同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B公司退回肖某并不符合法定退回条件,在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B公司的退回行为违反。既然退回行为违法,那么A劳务派遣公司接受B公司违法的退回存在过错,此后又以严重违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解除行为违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的劳务派遣单位才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