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辞职一年后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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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方某是某商贸公司的员工,他在职期间与公司约定每月工资为600元,奖金按每月的工作业绩提成。方某工作能力一般,看到他人每月工资都是好几千,而他只有可怜的600元,工作积极性不高。方某在该商贸公司工作半年后提出辞职,退出该公司。方某离职一年半后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提请仲裁,认为当时商贸公司合同中约定的每月给方某的100元通话费每月实际到位,他要求商贸公司补发他600元的话务补贴。事过一年半了,方某还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吗?
律师分析
仲裁时效是指请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在我国错过仲裁时效,当事人即丧失胜诉权,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方某离职一年半以后才提起公司补发600元话务津贴,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抵抗力或者其他有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代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温馨提示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如果权利人在该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该项请求权,那么其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在我国,法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如果超过仲裁时效,即丧失胜诉权,其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