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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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小孟毕业后在一家医院工作,双方去拿定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1个月后,小孟由于适应不了在医院频繁发生的生死离别场景决定辞职,于是向医院递交了解除合同申请书。半个月过去了,医院一直未答复。由于住宿押金未退,小孟一直未能离职。后医院答复说,离职的一个月后统一办理。问:医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本案中,在小孟递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后,医院一个月以后统一办理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小孟处于试用期,只要他提前3天他这个医院,就可以解除合同,医院应该为其办理退宿离职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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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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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劳动者辞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此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试用期劳动者快速离职的权益 ,另一方面也为用人单位留出了招聘新人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