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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吗?

时间: 2020-04-10 17:3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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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庄某大学是学软件开发的,临毕业的时候,导师为庄某介绍了一份为当地一家单位开发软件的工作。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庄某与该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至软件开发完成终止。不久,庄某按照合同完成了工作任务,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那么,此时作为用人单位还需向庄某支付经济补偿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庄某完成工作任务后,终止与某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并涉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为了完善该法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对终止该类劳动合同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