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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能成为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吗?

时间: 2020-03-19 16:27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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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对售楼人员进行“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规定每月售楼部的售楼人员将对业绩进行统计排名,排名最后者自动被淘汰,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一个月的业绩比拼,售楼人员方某只售出楼房两套,远远落后于其他销售人员,公司决定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方某工作已经尽了全力,认为公司利用“末位淘汰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能成为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吗?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法律允许并要求企业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但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更要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该房地产公司制定的“售楼人员末位淘汰制”就其制度内容来看,不管售楼员表现如何,只要其业绩经统计是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员工仅是业绩比他人,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没有不服从用人单位的人员安排,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该房地产公司规定的“末位淘汰制”不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范围之内,因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属无效。方某可以不同意因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方某也可以和房地产公司协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改正这一不合法的规章制度条款,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方某对裁决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一定了解法律条款,把握公平原则,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制度才合法有效,促进企业长久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违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不能以自己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对于用人单位建立的“只用于员工履行义务,而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任何制度制定,劳动者都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