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操作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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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2012年6月,王某入职某机械厂,双方即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机械厂为王某依法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2012年7月,在工作期间,王某不慎将右手大拇指切掉。机械厂将其送往医院教治。王某出院后,经工伤等级鉴定为7级伤残。机械厂通知王某不要上班了,因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王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还未覆行完毕,而且自己受伤也是因为工作,属于工伤,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而厂方则认为王某处于学徒阶段,厂方并未安排其操作机器,王某是私自操作才引发事故的,该工伤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其违反劳动管理制度才造成的,厂方不应该承担责任。那么,私自操作致伤,能否算工伤呢?
律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是在工作场所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受伤行为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至于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操作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我国实行的工伤赔偿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不论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发生工伤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因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王某虽然违反了机械厂的规章制度违规操作,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现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就无效死亡的:
..........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温馨提示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应该获得赔偿,即无过错赔偿原则。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发生这些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