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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后,员工还能要求支付加班费吗?

时间: 2019-12-27 15:04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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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实录

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经理要求职工公休日加班。小王本来计划公休日外出,但考虑到单位统一要求,并且单位每次加班都要按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所以,小王表示同意加班。加班过后, 经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统一休息,作为对公休日加班的补休。小王非常不满,认为自己牺牲了本来安排好的计划来公司加班,公司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200%的加班费。所以,她不同意安排补休,而是要求支付加班费。那么,小王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分析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体职工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来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也有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人到工作中来,有利于安全生产。所以,小王应当服从企业的安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该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