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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来袭不用慌,稳岗政策来帮你

时间:2020-02-28 15:16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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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文件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人社办发〔20202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间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依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前的实行执行率为基础下调20%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四)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确保疫情期问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问,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末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票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三、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 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四、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五、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六、工作要求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省上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尽快把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共渡难关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企到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日内制定并发布本地本部门具体办理流程、广而告之,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米”,努力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充分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深切关怀。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医保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抓,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支持企业减负稳岗政策落地落细落实,确保政策效应最大化。
   
二要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介,开展多形式、多平台、多维度宣传、解读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全面知晓政策、用足用好政策。
  
三要加强调研督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适时会同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组成工作组,及时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调研督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调研、督导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上报。
  
四要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尽最大努力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加快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将网上办事作为占主导地位的经办服务模式,普及掌上人社四川医保APP”等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要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移动支付,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逐步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安全、稳定、高效。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蒋斌,028-8613951413982029933;就业促进处 申健,028-86135828 13880338854;省就业局 房刚,028-8776062318802808688;省社保局 邓拓荒,028-8663564718802808807
  
财政厅: 吴军,028-86723068. 1898297452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陈波,028-87423786 18180733175

省医疗保障局: 龙飞,028-865369218802805069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税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2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斷

川11省教育厅支件

四川省财畋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卫生膜委员会

川人社办发〔 2020〕24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交通 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


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 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 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 知》(人社部明电〔2020J 2号),现转发你们。同时,根据疫情防 控期间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结合中央和省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提出 以下政策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 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 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第十二款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 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 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由 各市(州)确定。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 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 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 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 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 过2次。

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 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 -2-

年底。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 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 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 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 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 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 高校毕业生返回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升学/出 国(境)相关手续等,采取信函、传真、拍照或扫描发送电子图片 等方式进行。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

(或函件)申请+快递寄送”等方式办理。各高校要积极协调用人 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和推迟办理体 检及签约手续时间,管控招聘就业过程中的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毕 业生以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等手续。

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 输等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全力实 施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做好“点对点、一站

式”直达运输服务工作以及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火车专 列及接驳运输有关工作,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四川省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 2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健康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和 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 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 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 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 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 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 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 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 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有 条件的可组织集中运送直达目的地。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2 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 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根据春节假期调 整和防控疫情安排,抓紧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 在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督促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 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 息对接,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劳务站等向辖区内劳动者推 送开复工时间。针对农民工等人员流动特点,编制发布预防手册, 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针对企业行业 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 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生活条件。

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 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 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 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 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 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 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 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 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 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 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 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 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 派遣用工。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 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 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 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 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 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 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 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 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 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 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 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 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 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 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暂停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场 招聘活动,充分利用国家、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开展就业服务, 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发布机制。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 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 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公 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可通过信函、传真、网 络等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报到手续。视情调 整2020年度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 试时间,笔试已经结束的推迟面试时间,调整后的时间要及时告知 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加强求职心理疏导,组织有经验的职业指导 师、心理咨询师和高校心理学教师,推出一批在线咨询指导课,开 通心理热线。

六、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 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 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 加快向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 //job. mohrss. gov. cn )归集共享, 实施“就业服务不打洋、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 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 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 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及时消毒、保持通风,配 备体温检测设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上述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 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 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 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