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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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A于2022年3月入职某公司,和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6月起,公司要求小A早8点至晚6点上班,午休1小时,每周工作6天。1个月后,小A因身体吃不消,拒绝加班。公司以小A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为此,小A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案例评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法定工作时间及延长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
总结:公司要求小A每天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小A不同意加班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公司以小A不服从加班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